中钢天源: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
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
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
格的公司制企业;
(二)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参股、兼并或收购已存在的企业;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升业务能力的产业投资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公司对外
投资的决策,在《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决定投资项目的批准和处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具有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资项目的,应对项目进行调查研
究,视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报告,并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相关报告。
产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前,应经公司投资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项目,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向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案。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七条 相关决策机构在审议对外投资项目时,重点审查以下内
容:
(一)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规划;
(四)项目融资方案的可行性;
(五)项目实施所需科技、管理人才的保障措施;
(六)投入的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
(七)预期收益能否实现;
(八)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
第八条 投资项目获批后,总经理应根据相关决议组织实施。
第九条 总经理应明确投资项目承办机构和负责人。
项目承办机构和负责人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司决策制定详细投资实施方案;
(二)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三)办理外部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草拟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等;
(五)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六)办理财产转移、资金结算事宜;
(七)及时取得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八)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章程等
法律文书组织审核。
公司可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资金结算时,财务部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
的条款审核付款申请。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
签订的,或验收尚未通过的,财务部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机构应妥善保管对外投资项目档案,并在出
资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室。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申请、论证文件;
(二)合作方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最近 3 年的审计报告、股
权结构、高管简历、管理制度等;
(三)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备忘
录、审批单、决议等;
(四)新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高管资料、营业执照、管理制度
等;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验资报告
等;
(六)项目相关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可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发生的。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核销或转让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其决策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审核
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评估报告等
相关资料,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按国有资产
处置有关程序办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04 年
度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审议通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