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年4月)2018-04-2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
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集团安
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披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得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
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
于免于披露的范围,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
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
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
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目至第4目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
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
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目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3、未达到前目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投资项目的变更以及总投资、投产日期的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政策法规可能对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
日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
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
露的最新政策要求,准确掌握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各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
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
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
人员。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规则》、《信披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最
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的文件、资料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书面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根
据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
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
本单位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需要尽快披露的,按照《信披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
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
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