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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半年度和年度财
务报告,根据董事会的委托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六)对审计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七)审阅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高度重视公司重大事项、大额资金、关联
方资金往来事项。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就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其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