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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对口管理部门,
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讨论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
激励政策和方案。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薪酬计划和预算;
    (三)研究讨论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审查核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及激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接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有关薪酬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
事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
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