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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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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
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
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
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
本。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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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
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一)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
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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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
其他投资者,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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