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0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
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
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
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
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称为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
决定、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
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
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仲裁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9.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
事件和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同时向中国就该重
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信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
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对公司存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报道和市
场传闻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报告。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九)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自披露当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起三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备案。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须通过电子方式及文本方式
(需加盖公司公章)报送,电子方式指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报送。
在确保报送材料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的原则下,公司可先通过电
子方式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监管责任人审阅,再通过文
本方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子分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
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
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
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
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等事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
回答。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
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
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
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发生泄漏时,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
责:
(一)负责与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共同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
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
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
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
司核心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
的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
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
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
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分公司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
书。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和子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该子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子分公司
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涉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各部门和子分公司
指派专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分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
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
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办公室
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
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
第十一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
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第六十五条所列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分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
善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
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
第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
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
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五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