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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07-21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 年 7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组织的专业
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
面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解聘、离任与空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下述资料,深交所对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及
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
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深交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
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权与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一)与监管部门提供沟通程序
    1.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对外联络人,应保证可以随时
被联系到;
    2.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检查,对待有关书面调
查,应如实填写并及时上报。
    (二)信息披露程序
    1.关注公司全面的运作情况,有权知悉涉及信息披露
的一切事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应
及时主动将详细的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应提供董事会秘
书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当重大事项涉及到财务数据时,
财务部门应提供董事会秘书所需要的一切财务报表;
    2.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判断有关重大事
项是否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并将判断结果告知董事会;
    3.对应披露的信息,应遵守及时性原则;
    4.在信息披露之前,应督促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内幕消
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的保密制度执行,将知情者范围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如果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应当提示董事
会立即予以披露。
    (三)会议组织程序
    1.根据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股东、董事及监事;
    2.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全按照现场发言如实记录。会
议结束后,应立即要求董事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上签名;
    3.有关信息披露的所有资料应备份并加密保管,以备
监管机构的检查。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参照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规范公司运作
    1.督促有关部门将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反映
给董事会秘书并征求意见,定期向公司各部门了解情况;
    2.监督公司内部管理是否严格实行“五分开”,做到了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3.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规范运作方面
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规范公司
运作的意识;
    4.在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时,针对其将对公司产生的
影响及时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
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
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