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3-30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1-00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钢天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8 号)核准,中钢
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钢天源”)向 1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不超过 170,9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50,204,000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7,928,377.36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932,275,622.64 元汇入公
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021,418.91 元后,公司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9,254,203.7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
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53 号《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
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在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城东区支行、徽商银行马鞍山雨山西路支
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干将路支行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分别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钢制品院”)与上述银行和中信建投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号 名称
中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
1 20000226373266600000652 242,275,622.64
天源 行新城东区支行
中钢 徽商银行马鞍山雨
2 520815971261000030 447,000,000.00
天源 山西路支行
中钢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3 553900020410201 243,000,000.00
天源 干将路支行
中钢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4 制品 76200078801400007547 0
营业部
院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
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软磁铁氧体材料及器件建设项目、高性能永磁铁氧
体绿色制造生产建设项目、检测检验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
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
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站坤、王志宇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