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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4-1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
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公司或其他组织,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
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
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具
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境外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目至第4目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
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
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款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承诺未能履行或变更、终止事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投资项目的变更以及总投资、投产日期的变更;
    4、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7、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
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1、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
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
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
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纸质或
电子文档形式书面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
材料。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本
单位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需要尽快披露的,按照《信披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以下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子公司及分公司等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
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准确掌握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
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
人员。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
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
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
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