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1-04-1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
的相关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的原则,其中委托理财应选择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
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理财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与投资
理财相关的责任人为关联责任人。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投
资理财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
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投资理财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投资理财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
用管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及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理财运作情
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投资理财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事宜的审计与监督,
每半年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
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
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
见。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
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
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投资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
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
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投资理财情况进行披
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