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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天源: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2-02-25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2-009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钢天源”)第七届监事会
第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通过专人及电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守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
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
稿)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等各项内容,
形成完善、全面的股权激励管理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之间
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
次修订稿)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二
次修订稿)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