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及合法合规性、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以及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公司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
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的有效结
论。
二、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切实维护了股东的
利益,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在 1992 年首批获
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证》,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 年
首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 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
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凭借其丰富的执行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审
计结果客观、公正,同时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大华有利于保障和提高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大华工作人员均能体现出
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处事严谨、专业胜任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公司此次续聘大华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
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各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 2022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
且涉及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重较低。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构成
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内容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定价公允、合理,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是均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 2022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项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听取公司对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
金额差异超过 20%的说明,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金额,是基于未来业务需要而初步预测,是双方可能发生
业务的上限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具体执行时受到实际业务进展、新冠肺
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因此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上述差异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成功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七、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
用于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增加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进独立
董事勤勉履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和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均为正常的经营
性往来,不存在与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目前的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以下无正文)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阳
唐荻
林钟高
时间: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