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27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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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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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二)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
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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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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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的回应。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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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定期以适当形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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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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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
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
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
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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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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