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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纸业:太阳纸业《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4-16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做出如下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根据本次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拟做
相应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

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 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

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制定本议事规则。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             第二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有公司股份。                                        (一)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

                                             份;

                                                 (二)董事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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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

                                            法律等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四)董事能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和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 、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按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          第三条 董事的职权: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发表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意见并进行表决;

董事。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授权

                                            对外代表公司;

                                               (三)根据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具体事务;

                                               (四)出席股东大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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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领取报酬与津贴;

                                                  (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第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整;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监督和合理建议。                           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十二条 董

                                           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披

                                           露有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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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独立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董事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列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

                                           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

                                           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

                                           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

                                           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

                                           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

                                           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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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0.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   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告;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事会审议;
构;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

                                           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前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前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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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6、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见;

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施回收欠款;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      影响;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或者转让;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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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其他事项。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券交易所交易;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

                                             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

                                             事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集。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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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可以    事、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                                         准:

    ……                                            ……

    5、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5、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的事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其中,单项      项;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          6、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办理;                                       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其中,单项

    6、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

低于 5000 万元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资指跟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 办理;

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其         7、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

中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      低于 5000 万元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资指跟

下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

    7、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列      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其

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                       中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

    8、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下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                                      8、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列

                                             明情形以外的担保事项;

                                                 9、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项作出决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之二以上同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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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除序号外保持不变。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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