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8年2月)2018-02-28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8 年 2 月 26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
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
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
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
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
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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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外币资产、年度预计外销收入、进
口付款金额 70%(含)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在公司外币资产、年度预计外销收入、进口付
款金额 70%至 100%(含)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
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营销中心总监、财务总
监、内审负责人、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
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小组职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营销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款预测及交
易计划,包括客户的锁汇套保需求。
2、财务管理: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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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审计室: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监控经营风险。
4、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及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下设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其职责为: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
拨员和风险控制员岗位(均为兼职)。各岗位人员分别设在财务管理、管理信息、内部
审计室内。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 易 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
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档案管理员:负责远期结售汇资料管理,包括远期结售汇计划、交易方案、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3、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4、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结售汇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账户,
并提出远期结售汇交割申请。
5、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远期结售汇领
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营销中心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
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并提出进行远
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
第十七条 交易员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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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
作方案,风险控制员对其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的合理性
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
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权限的外汇业务,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员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或董事会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
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银行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收到银行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核查是否与
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员、交易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
情况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远期结汇合约交割期内,资金调拨员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
外币资金到相应帐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处相关
主管审批后进行交割。
第二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损益报告,
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室。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室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
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
控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
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
内部审计室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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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调拨员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
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三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
业务亏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以上时,远期
结售汇小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八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
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
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
期结售汇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
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应就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
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报
告并公告。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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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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