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9-08
证券代码:002084 证券简称:海鸥住工 公告编号:2018-087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07 号)核准,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鸥住工”)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证券”)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50,076,4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07 元,共计募集资金
404,116,549.0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人民币 7,167,649.13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96,948,899.8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
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260008 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和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11,015.85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海鸥有巢氏”)以增资形式用于实施浙江年产 13 万套定制整装卫浴空间项
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00.00 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珠海铂鸥卫浴用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铂鸥”)以增资形式用于实施定制整装卫浴浴缸淋浴房智能制
造生产线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盈兆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兆丰”)放
弃本次按其出资比例继续增资铂鸥的优先权。
近日,公司从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分别划转 1,500.00 万元、
11,067.321774 万元(包含截至划转日账户利息及理财收益)至铂鸥、浙江海鸥
有巢氏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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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浙江海鸥有巢氏同保荐机
构民生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铂鸥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海鸥有巢氏整体卫浴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0175116042
专户金额:11,067.321774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浙江年产 13 万套定制整装卫浴空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账户名称:珠海铂鸥卫浴用品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002028129100045409
专户金额:1,500 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定制整装卫浴浴缸淋浴房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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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应
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宗奇、苏欣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查询、复印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查询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工
商银行查询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和民生证券。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中
国银行、工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
司、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浙江海
鸥有巢氏、铂鸥有权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浙江海鸥有巢氏、铂鸥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浙江海鸥有巢氏、中国银行、民生证券和公司、铂鸥、
工商银行、民生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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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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