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提升投资者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巩固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
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项有利于确保公司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工作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并同意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剑萍 吴传铨 康晓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