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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海鸥住工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海鸥住工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
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
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 2019 年 4 月 26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海鸥住工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
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不会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4 月 26 日,并同
意授予 1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1.20 万份股票期权及 75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剑萍            吴传铨               康晓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