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084 证券简称:海鸥住工 公告编号:2019-055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鸥住工”)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通过公司官网
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披露了《海鸥住工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2、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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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海鸥住工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3、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
行了核实。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的 2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失去参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资格及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06 人
调整为 102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59.50 万份调整为 751.20 万份,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759.50 万股调整为 751.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海鸥住工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海鸥住工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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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认真了核查,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股权激励
计划进行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海鸥住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3、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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