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1
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海鸥住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认
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2020年1-6月)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公司均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2020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全部为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5,922.02万元,占报告期末
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3.54%,担保债务无逾期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不会
影响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剑萍 吴传铨 康晓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