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5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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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8H1157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海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翔药业”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姚毅琳、吴婧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海翔药业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翔药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海翔药业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翔药业公告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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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取消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14:0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海虹路 71 号台州前进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股
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海翔药业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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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02,749,700 股,占海翔药业股本总额的
44.047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701,875,800 股,占海翔药业股本总额的 43.99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73,900 股,
占海翔药业股本总额 0.0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37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6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召开股东大会的,
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
会决议的表决结果。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7 日期间累计回购股票
23,384,200 股,已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故截止股权登记日,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数为 1,595,436,053 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翔药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702,67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0%)、
反对 7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以同意 702,67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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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0%)、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04,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62%;反对 7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20%;弃权 3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参与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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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TCYJS2018H1157号《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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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经办律师:吴 婧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