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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年2月)2019-02-18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年2月)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