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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向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3、公司在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
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
效;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议案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朱勇先生的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的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
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朱勇先生为
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