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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
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
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信息披露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按规定及时报送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
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
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投资发展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
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公司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者除董事
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财务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
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
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
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与披露流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询问报告期业绩情况,
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二)投资发展部应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
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在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与披露流程:
    (一)临时报告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
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
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
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
员也应及时将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提交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投资发展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
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件涉及
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
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
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二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
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投资发展部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
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投资发展部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20 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子公司的有关人
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
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
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
核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
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
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