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充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 效率和增加资本收益,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回报,同时为公司未来在生物医药领 域探索创造契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本次投资事项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