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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2021-06-05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充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
效率和增加资本收益,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回报,同时为公司未来在生物医药领
域探索创造契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本次投资事项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