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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0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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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22H1774 号


致: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参加海翔药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
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翔药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海翔药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海翔药
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翔药业公告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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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王扬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许国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姚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 选举洪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 选举陶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6 选举王晓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俞永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梁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 选举胡金云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6.02 选举龚伟中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14:00;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海虹路 71 号台州前进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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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表。根据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
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645,077,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5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9,880,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04%。
    在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9,880,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10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翔药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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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654,953,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
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9,87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同意 646,429,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978%)、
反对 8,528,6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02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
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52,3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3.6863%;反 对 8,528,618 股 ,占出 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 股份的
86.3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3、以 同 意 654,953,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992%)、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审议通过《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9,87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4.01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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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王扬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4.02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许国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4.03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姚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4.04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洪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4.05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陶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4.06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2,4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4%的结果通过选举王晓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24,912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8%。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5.01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31,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9%的结果通过选举俞永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54,25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
                                                              法律意见书


    5.02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31,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9%的结果通过选举钱建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54,25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
    5.03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31,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9%的结果通过选举梁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54,25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内容逐项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6.01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53,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2%的结果通过选举胡金云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75,753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
    6.02 以获得选举票数 654,909,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5%的结果通过选举龚伟中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9,831,7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参与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海翔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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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177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经办律师:吴婧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