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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独立董事王肇文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12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肇文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股东:
     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
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 2018 年
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8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忠诚、勤勉职责,认真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方式
                                                                     列席股东
       姓名                   通讯表决                   投票情况
                现场(次)               委托出席次数                大会次数
                               (次)

      王肇文        5            1            1         均为赞成票      1


    二、2018 年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们
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
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计划于2018年间预计与关联方开
展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我们所关注的问
题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17
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
资金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
[2005]120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致认为: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
(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等因素,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完善和健全
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的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8020002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44,209,856.06元,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按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额为人民币4,420,985.61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7年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
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38,253,766.60元。
    (2)2017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36,85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元(含
税),共计派现金红利22,110,000.00元,剩余利润16,143,766.60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2017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7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
安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管理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
督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
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
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
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5、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7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
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7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6、独立董事对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认可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
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况。
    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本次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8、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8年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
详细阅读相关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认真地审议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将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
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
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计划新增的2018年间预计与
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就相关事宜和我们所
关注的问题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
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是为了适应近年来整体社
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并为更好的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忠于
职守、勤勉尽责,积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致力于公司业绩的跨越增长和公司长远的发
展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的薪酬进行调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新增的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事
前认可了2018年度新增的关联交易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
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五)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2018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
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累计和当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9,633.92万元,其中9,633.92万元
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关联方担保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
15,873.92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
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多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
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可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
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
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2、《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
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司2018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八)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回购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公司回购股
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
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
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回购股份用作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份可完善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
    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身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深圳信隆现场生产状况及员工工作状况进行了全面的
实地考察,听取了广大一线员工的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到公司相关领导层,同时实时跟
进处理情况;2018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本人在 2018 年度认真、仔细地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各个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
行使表决权。
   3、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其他工作情况
    (一)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肇文
    电子邮箱:sammilc@126.com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请各位股东予以审阅,
谢谢!




                                         独立董事:王肇文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