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收到天津静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2020-12-19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收到天津静海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12
月1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信隆)关于天津信隆于2020
年12月16日收到通知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静海
生态环境局)领取该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净环罚字[2020]第189号)的
通报,相关情况如下: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听证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依法对天津信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天津信隆涂装前处理线于生产过程中酸雾吸收不完全,造成部分酸雾通过车间顶部排
风口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
场照片等证据为凭。静海生态环境局认为天津信隆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20]189 号)
告知天津信隆关于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天津信隆
对于上述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其后,天津信隆未申请听证,也未
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静海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天津信隆处予人民币十万元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
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天津信隆于接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该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示:若天津信隆对于所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
可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天津市静海区人
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决定书中所述内容,天津信隆作出如下应对措施:
1、已对涂装前处理工艺实施如下整改措施:
(1)、对涂装前处理三条线全部用塑钢中空板密闭,采用房中房密闭,保证酸雾不
外泄;
(2)、涂装前处理三条线进料口及下料口采用升降门,进料出料时打开,生产时关
闭,避免酸雾外泄;
(3)、涂装前处理三条线除保留侧吸外,增加顶抽,抽风后生产线达到负压状态,
保证酸雾全部抽出到楼顶废气塔处理。
整改所获得的效果:
(1)、10月26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到现场查看整改效果,效果明显,密闭,酸雾吸
收完全符合要求;
(2)、工作现场主管确认酸雾吸收效果可以,气味明显降低,员工工作环境较整改
前改善很多。
2、关于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天津信隆已于2020年12月17日依规定缴交罚款人民
币十万元。此项罚款对天津信隆及上市公司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天津信隆事项已依规定缴交基本的行政罚款,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为免除
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相关疑虑,特以本次公告说明情况。本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请以公司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所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