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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22-11-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办法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
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
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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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
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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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发
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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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
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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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
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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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
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
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未经相关决策程序,公司不得使用超募资金。当出现滥用超
募资金情形时,内部审计部门对滥用情况进行审计,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结果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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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
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总经理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
位、财务部、审计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
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
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
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
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投资超预算20%、延期6个月以上的应向
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
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以下情况须作出详细的书面
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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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出现节
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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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
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9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本办法未尽事
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10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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