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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1-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
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等与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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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部门组成。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拟被
提名人员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
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
议。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
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
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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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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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通
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相关的当事人应
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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