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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11-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公司依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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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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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
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
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
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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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议师事务
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
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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