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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11-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秘书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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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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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前获知了公司
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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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并做
好本条上述三款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
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
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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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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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
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
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当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相关内幕信息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未公开信息,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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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
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7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息知情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岗                                   内幕信                      登记时
 序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人员姓    号码    位/部门     位                                      息内容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8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内
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
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
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
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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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和决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签名
                                    方式       和人员      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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