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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3-17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巍望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股东:
     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现将 2022 年度我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 年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2022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忠诚、勤勉职责,认真积极出席
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董事会方式                      列席股
                                                  投票情
 姓名    现 场 视 讯 通 讯 表 决 委托出席次                东大会
                                                   况
         (次)         (次)          数                 次数
王巍望                                            均为赞
               6            2           0                    3
                                                  成票
    二、2022 年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发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参股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业绩
承诺是基于公司与天腾动力的良好合作以及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天
腾动力的意愿,加强公司与天腾动力未来深入的技术合作,提升
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维护公司股东权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参股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
方式的议案》,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并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22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1、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公司将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就该
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充分沟通。我们认为:关联交易按
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的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可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
计划,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
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独立董事对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是为了适应近年来整体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行业、地区
的发展水平,并为更好的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忠于职守、勤勉尽
责,积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致力于公司业绩的跨越增长和公
司长远的发展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的薪酬进行调整,
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修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三) 2022年4月19日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
工作,且2021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
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
构,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
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
“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
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
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出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审[2022]2539 号确认,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1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
民币 272,525,892.20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按照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人民币 21,718,864.05 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21 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人民币 349,942,294.50 元。
    2)2021 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 364,498,900 股(不含已回
购的库存股 4,001,1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91,124,725.00 元,剩余利
润 258,817,569.50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2021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
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
例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21 年
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
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
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科学化,
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
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5、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
为:2021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
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
区薪酬水平,2021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
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
为 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6、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资料、积
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认真地审议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
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关于《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以往的合作经验,
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 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经公司股东、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审议、提名廖学金、
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姜绍刚7人为第七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4
人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
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3)经充分了解上述11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的
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
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亦未曾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上述11名董事候
选人全部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经核查,我们未发现上述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前述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11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的提名,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 2022年5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被提
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
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
同意。相关被提名人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廖学湖先生担任
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资
深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聘任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聘任游建
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总稽核。
    (六) 2022年8月2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
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
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2022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计划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在公司将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将该关联交易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关联
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作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2022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及要求,经核查,公司能够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
用风险。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性资金往来。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14,970万
元,其中14,970万元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关联方担保
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9,465.32万元,全部为公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对于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认可2022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依据审
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集、召
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2022年11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
式。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
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同时,公司控股
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应予以回避。
    2、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
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
式。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
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同时,公司控股
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该事项构成关联担保,该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编制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未来发展
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6、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以及质押担保事项
形成关联交易。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
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5
人投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
划》,我们认为:本次规划能够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9、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
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已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的决策程
序。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工作
    1、身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深圳信隆现场生产状况及员工
工作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实地考察,听取了广大一线员工的宝贵意
见,并及时反馈到公司相关领导层,同时实时跟进处理情况。2022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本人在 2022 年度认真、仔细地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各个议
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四、本人其他工作情况
    (一)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巍望
    电子邮箱:sammilc@126.com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阅,谢谢!




                                独立董事:王巍望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