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
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可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为天津信隆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天津信隆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保证
运营资金的灵活周转,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符合公
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三、为天津瑞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孙公司天津瑞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旨在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
的需要,保证运营资金的灵活周转,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
股东,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
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现状,
有利于未来发展。该方案的实施会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财务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现
状、发展战略并结合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分析。经论证,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其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修订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
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解除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无需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解除上述担保
事项的申请。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
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5 人投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我们认为:该解除事
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
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本次规划
能够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修订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
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我们认为《鉴证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董事会高效执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1)本次拟豁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有关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台湾信隆”)的承诺非法定承诺、承诺人亦未明确表示该等承诺不可变更或
撤销,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不得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2)台湾信隆业绩
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与公司存在较大差距,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转让台湾信隆股权的承诺
对公司业务发展意义不大,收购台湾信隆产生的或有投资风险亦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本次豁
免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的情形;(3)
公司实际控制人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申请豁免转让台湾信隆股权的承诺,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不会导致台湾信隆与公司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学金
履行其原出具的关于转让台湾信隆股权承诺,相关承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审议本事项过程
中,关联董事廖学金、陈雪、廖学湖、廖学森、廖蓓君、廖哲宏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
5 人投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