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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2021年3月)2021-03-25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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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本
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控制投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安全环保节能项目
及科技示范等项目的审计工作;大修及维修等工程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结(决)算审计原则上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
定的审批制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坚持上级复审制度。“审批制项目”由公司
审计部组织初审,报上级复审;“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由公司造价管理部
门组织初审,报公司审计部复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
责审计监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与使用;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组织和实
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范围包括对初步(基础)设计、项目开工手续、
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经济合同、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建设
项目验收程序等环节的审查或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初步(基础)设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
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审计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
括:
       (一)项目立项、土地征用及开工等有关批文和证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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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是否按照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到位;
    (四)“五通一平”工作是否合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第八条     审计部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招标、议标活动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方案是否经归口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合规;
    (三)投标单位是否经过审查备案;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或公示。
    (六)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单位。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招标
控制价的编制是否合理。
    (八)总承包项目的分包是否符合国家、省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审计部对基本建设工程有关经济合同(含协议,下同)进行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权责是否明确,尤其
是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质量、保证金、违约金和工程结算等条款是否明晰准确,
是否明确重新组价部分中综合单价按照中标同比例优惠系数,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合同文本;
    (二)技术服务、工程施工等合同,收费、计价等是否合规、合理;
    (三)设备订货合同,是否符合设备采购计划,结算方式、外汇比价、税费、
提货地点等是否合理。
    第十条      审计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金额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
    (二)预算是否按施工图编制;
    (三)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计算是否正确;
    (四)套用的定额、指标是否准确,定额换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种取费基数和费率选用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对验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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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合同相关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二)计价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
合计算规则;
    (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
诺和合同约定;
    (四)工程项目、工程量等变动部分手续是否完备、合理、合法;
    (五)工程项目、工程量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是否
真实;
    (六)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与中标价或审定价相符,
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材料认质认价是否符合当期市场价格)
    (七)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设计变更、签证程序及内容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八)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九)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算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
果是否正确;
    (十)各种税金及规费计取是否合规;
    (十一)工程结算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
    (二)竣工决算报表(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表)编制是
否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及其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进行,有无预算外工程,有无扩
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工程成本、重大质量、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问题;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经济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约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是否
签订业务合同,合同条款是否规范明确,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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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合理,工程款是否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
定比例支付,是否留足工程尾款;
    (七)竣工决算金额是否真实,有无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挤占现象。重点审
查工程前期费用是否真实合法;工程结算是否经过审计,是否按照审计核定造价
办理结算付款,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工程物资入
库领用手续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等;
    (八)竣工决算金额有无超过概算,超概算部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九)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十)核实工程结余资金及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资金或物资现象;
    (十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三)历次审计、检查、稽核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除进度款外,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竣工
决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内容,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在
预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请审计部安排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应在单位或单项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及
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表。基本建设
工程竣工决算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审批制项目”工程结算,先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初审,初审完毕
后报上级审计部门,由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复审。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应当在工程预验收后5个月内完成并上报,
上报时应按照上级审计部门制定的制式表格和流程进行资料交接,不得由施工单
位代为办理资料交接。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分单元、分专业编制,变更签证应单独编
制,工程结算书须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造价人员专用章,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签
字并上报上级审计部门。对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较大的项目,结算资料以单

                                  5 /9
位工程为批次报审;对于工程建设周期在一年之内的项目,结算资料以单项工程
为批次报审。坚持工程结算资料报审“三同时”原则,土建安装结算应同时报审;
安装工程主材和设备与安装费用同时报审;图纸部分和变更签证部分结算应同时
报审。
       第二十条 “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工程结算,由公司造价管理部门组
织初审后,报公司审计部复审,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审计力量的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对“核准制项目和备案
制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时,中介机构应在上级入
围单位中选择,其金额起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批制项目、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程序不
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送审工程结算资料时应将工程项目按照上述的类别描述清
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批制项目、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
报送审计部或造价部门的工程结算资料,须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
盖部门公章,并由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送。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单累计工程费用超出原合同价款8%
以上(含8%)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时,对超出部分应签订补充合同;
工程费用累计超出原合同价款8%以内或1000万元以内时,对超出部分应提供项目
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工程费用增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时,审计部应当获取以下主要
资料的原件:
       (一)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预)算、结(决)算资料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有关证照;
       (四)一整套完整的竣工蓝图,并加盖竣工印章;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材料费用资料、水电费缴费证明材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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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一) 隐蔽工程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结)决算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审计部可会同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量;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
    (五)预留的尾工工程;
    (六)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报表编制
完成,具备竣工决算条件后进行。审计完毕,应出具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
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即项目建设投资
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
    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投资管理权限,“审批制项目”由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由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核准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公司
审计部组织实施,一般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时,应报经公司审计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在省国资委入围名单中
选择,同时应签订审计业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内容;
    (二)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审计报告等有关要求;
    (三)审计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与方式以及奖惩标准;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工程结(决)算审计资质、近三年


                                    7 /9
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且与参与审计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并对其
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专业结论和成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参考上级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中介
机构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其中:基本审查费与效益审计费之和不得高于核减额。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通过招标、竞价等多种形式降低审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费用,一般在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提交
后进行结算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按月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审计报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
审计人员,经考核评比并报经公司同意后可以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或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
泄露企业秘密行为的;
    (二)受托中介机构或人员在审计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违反国家规定执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中,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
的工程结算资料,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的审
计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
程结算价与最终审定造价的核减额超过10%时,施工单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效益
审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涉及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决定下达、审计结果应用和整改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按《陕西兴化化学股份


                                     8 /9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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