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1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6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南极电商 公告编号:2017-066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南极电商”)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
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
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
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
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
准则进行调整。
3、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变更为: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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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
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公司应区分不同部分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公司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
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支。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
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
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
项目列报;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
调整。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项目及
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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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虞卫民先生、万解秋先生和徐丽芳女士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该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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