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过户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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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南极电商、上市公司、公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指
司 交易,股票代码为 002127
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时间互联
时间互联 指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德泰思广告有限公司、北
京前线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拟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时间互联全体股东刘睿、葛楠、虞晗青、陈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军、张明、静衡投资合计持有的时间互联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向张玉祥及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不超过 39,330.30 万元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指 张玉祥及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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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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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南极电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南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本所律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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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
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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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
市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极电商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南极电商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
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南极电商及其他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
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
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
要,要求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访谈的人员,
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访谈人员在
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他文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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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
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释义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中所界
定的简称或释义相同。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极电商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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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以下批准或授权:
1、南极电商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南极电商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的总体安排。
2016 年 8 月 12 日,南极电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
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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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且调整不构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
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备考财务报表(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及附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2 月 13 日,南极电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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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补
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
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备
考财务报表(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及附注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2016 年 8 月 11 日,静衡投资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向南极电商转让其持有
的时间互联 4%股权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
2017 年 1 月 11 日,静衡召开股东会,在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同意向南极
电商转让其持有的时间互联 4%股权以及相关事项。
3、标的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8 月 5 日,时间互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暨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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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8 月 20 日,时间互联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上述议案,授权董事会或/及在适当的情形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
理终止挂牌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项。
4、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1 月 20 日,南极电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独立董事于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南极电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南极电
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
计划的情形。
2017 年 2 月 13 日,南极电商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各交易对
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9 月 19 日,南极电商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南极电商股
份有限公司向刘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703 号),核准南极电商就本次重组向刘睿发行 34,235,524 股股份、向
葛楠发行 25,226,176 股股份、向虞晗青发行 3,603,739 股股份、向陈军发行
3,243,365 股股份、向张明发行 2,882,99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南极电
商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9,3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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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极电商本次重组
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所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7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时间互联换发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624774L),时间互联 100%的股权
已变更登记至南极电商名下,购买资产过户手续履行完毕,时间互联成为南极电
商的全资子公司。
(二)标的资产交割确认情况
2017 年 9 月 27 日,南极电商与时间互联全体股东刘睿、葛楠、虞晗青、陈
军、张明、静衡投资及时间互联签署《关于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转让之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如下:
时间互联全体股东在交割日(即标的资产过户至南极电商名下日——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日)已将时间互联 100%股权转让给南极电商,即视为时间互联全体
股东已向南极电商履行完毕标的资产交付义务。
自《关于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之资产交割确认书》
签署之日且在时间互联 10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南极电商名下之日起,与时间
互联 100%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归属南极电商所有,时间互联全体股东
向时间互联交付 100%股权的义务视为履行完毕,时间互联已由南极电商实际控
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拥有时间互联 100%的股权。
三、 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重组各方就本次重组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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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南极电商尚需就本次重组向刘睿发行 34,235,524 股股份、向葛楠发行
25,226,176 股股份、向虞晗青发行 3,603,739 股股份、向陈军发行 3,243,365
股股份、向张明发行 2,882,991 股股份。
2、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南极电商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9,330 万元,南极电商需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
3、办理南极电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
4、本次重组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和承诺,对于尚未履行完毕
或条件尚未成就的协议或承诺,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或待条件成就时如约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办理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在重组各方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相关后续事项对
发行人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极电商本次重组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南极电商已合
法持有时间互联 100%股权,其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南极电商尚需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
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办理该等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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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达 健
张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