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I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U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K O N G VA L L E Y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南极电商、上市公司、公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指 司 交易,股票代码为 002127 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北京时间互联 时间互联 指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德泰思广告有限公司、北 京前线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拟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时间互联全体股东刘睿、葛楠、虞晗青、陈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军、张明、静衡投资合计持有的时间互联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向张玉祥及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指 张玉祥及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南极电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关于南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本所律师就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 市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极电商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南极电商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 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南极电商及其他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 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 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 要,要求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访谈的人员, 本所律师考虑采取视频访谈或其他可靠形式完成访谈工作,并要求被访谈人员在 视频中或通过公证、其他律师见证等可信方式签署相关谈话记录及其他文件。必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要时,本所律师将要求上市公司或标的资产或被访谈人员聘请当地中介机构出具 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释义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中所界 定的简称或释义相同。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极电商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南极电商《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重组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的具 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公司本次拟将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公司向时间互联的全体股东刘睿、葛楠、虞晗 青、陈军、张明、静衡投资等 6 名主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时 间互联 100%股权,同时向张玉祥、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项 内容组成。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 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募集配 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不足的,则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及相关支出。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时间互联的股东刘睿、葛 楠、虞晗青、陈军、张明、静衡投资。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 3、发行股份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该定价基准日前六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 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 量),即 16.57 元/股。根据南极电商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发布的《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南极电商以其当时总股本 769,129,766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据此,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8.29 元/股。 若南极电商 A 股股票此后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另有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该发行价 格还将进行相应调整。 4、交易标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 张明、静衡投资所持有的时间互联 100%的股权。 5、交易价格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 2499 号”《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时间互联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95615.77 万元。 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 购买标的资产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 95,600 万元。 6、交易方式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为时间互联 100%股权,其中 60%股权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40%股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具体情况如下(单 位:人民币万元):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拟发行股份对应标的 拟支付现金对应标的 序号 认购方 资产价值 资产价值 1 刘睿 28,381.25 17,028.75 2 葛楠 20,912.50 12,547.50 3 虞晗青 2,987.50 1,792.50 4 陈军 2,688.75 1,613.25 5 张明 2,390.00 1,434.00 6 静衡投资 - 3,824.00 合计 57,360.00 38,240.00 公司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支付现金对价,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不 足的,则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相关支出。 7、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价格人民币 95,600 万元计算,南极电商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情况如下: 持有时间 股份对价 现金支付 现金对价 序 交易 总支付对 股份支付 互联股权 占所获对 金额(万 占所获对 号 对方 价(万元) 数量(股) 比例 价比例 元) 价比例 1 刘睿 47.50% 45,410.00 34,235,524 62.50% 17,028.75 37.50% 2 葛楠 35.00% 33,460.00 25,226,176 62.50% 12,547.50 37.50% 虞晗 3 5.00% 4,780.00 3,603,739 62.50% 1,792.50 37.50% 青 4 陈军 4.50% 4,302.00 3,243,365 62.50% 1,613.25 37.50% 5 张明 4.00% 3,824.00 2,882,991 62.50% 1,434.00 37.50% 静衡 6 4.00% 3,824.00 0 0.00% 3,824.00 100.00% 投资 合计 100.00% 95,600.00 69,191,795 60.00% 38,240.00 40.00% 若南极电商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数量应 相应调整。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8、锁定期安排 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股东”)在本次交 易完成,并取得南极电商股份后,其所持有的南极电商股份按如下比例分期解锁: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且南极电商公布时间互联 2017 年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果时间互联经审计截至 2017 年年度期末实现净利润 数不低于截至 2017 年年度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股东可转让其在本次 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30%; (2)且南极电商公布时间互联 2018 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果时间 互联经审计截至 2018 年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 2018 年年度期末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股东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份额的 60%; (3)且南极电商公布时间互联 2019 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果时间 互联经审计截至 2019 年年度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 2019 年年度期末 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股东可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份额的 90%; (4)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 48 个月后,业绩承诺股东可转让 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的 100%。 上述业绩承诺未达到的,则业绩承诺股东在按其持有时间互联股权比例数对 当期进行业绩补偿后,可按照上述约定转让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由于南极电商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交易对方增持的南极电商股份, 比照前述比例执行,在此后相应股份的解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9、期间损益安排 经各方协商,过渡期内(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完成之日止的期间),时间 互联股东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静衡投资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 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资产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合理、谨慎 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亦 不从事任何导致时间互联的无形资产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 过渡期内,时间互联不得实施新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为其自身或其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 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 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过渡期内,如标的资产因期间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净资产值(合并报 表)减少,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静衡投资应根据针对交割而实施 的专项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按其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前所持时间互联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南极电商补足;如标的资产 因期间收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合并报表)增加,则增加的净资 产由南极电商享有,南极电商无需就此向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静 衡投资作出任何补偿。 10、业绩承诺及奖励 (1)业绩承诺 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承诺,时间互联 2016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6,800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2018 年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11,700 万元、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3,200 万元。 (2)业绩补偿方案 在南极电商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时间互联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若时间互联 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上述承 诺净利润数的,则业绩承诺股东应按其持有时间互联股权比例数对南极电商进行 补偿,并应先以其所持有南极电商的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 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当期应当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 拟购买资产交 易作价】 - 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 当期应当补偿金额 ÷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补偿金额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相关评估机构, 对时间互联进行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的减值额 > 业绩承诺 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 × 本次发行价格 + 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业绩承诺股东还 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该等需补偿的差额部分现金 = 期末减值额 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 × 本次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数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就上述所可能承担的补偿责任,向南极电商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在其内部则按其各自持有的时间互联股份比例按份承担相应责任。 (3)业绩奖励方案 如果时间互联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四年累计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超过部分的 40%应当由南极电商以现金方式奖励刘 睿指定的时间互联管理团队,且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 20%(即人民币 19,120 万元)。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则对上述业绩承诺及奖励事项有 其他规定的,还应同时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 11、上市地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12、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南极电商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 老股东按交易完成后持有南极电商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互联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南 极电商享有。 (三)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面值和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张玉祥、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配套融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配套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股份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量)。若南极电商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另有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则该发行价格还将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9,330.30 万元(其中预计不超过 38,240.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支付中介机构服 务费等发行费用),其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4,079,162 股。具体发行数量按照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如前述发行数量大于等于 54,079,162 股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4,079,162 股。实际配套募集 资金与拟募集资金上限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股份锁定期安排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配套发行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限售期结 束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购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转增股份 等,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6、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 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以下批准或授权: 1、南极电商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南极电商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意见》,同意本次交 易的总体安排。 2016 年 8 月 12 日,南极电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 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部分内 容,且调整不构成对方案的重大调整》、《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 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备考财务报表(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及附注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2 月 13 日,南极电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补 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与资产评估 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 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备 考财务报表(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及附注的议案》等议案。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2016 年 8 月 11 日,静衡投资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向南极电商转让其持有 的时间互联 4%股权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 2017 年 1 月 11 日,静衡召开股东会,在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同意向南极 电商转让其持有的时间互联 4%股权以及相关事项。 3、标的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8 月 5 日,时间互联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暨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拟申 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及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8 月 20 日,时间互联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上述议案,授权董事会或/及在适当的情形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办 理终止挂牌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项。 4、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1 月 20 日,南极电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1 月 24 日,南极电商独立董事于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南极电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南极电 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 计划的情形。 2017 年 2 月 13 日,南极电商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各交易对 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9 月 19 日,南极电商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南极电商股 份有限公司向刘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703 号),核准南极电商就本次重组向刘睿发行 34,235,524 股股份、向 葛楠发行 25,226,176 股股份、向虞晗青发行 3,603,739 股股份、向陈军发行 3,243,365 股股份、向张明发行 2,882,99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南极电 商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9,33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极电商本次重组 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且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所取 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 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1、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南极电商与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及静衡投资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关于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之资产交割 确认书》,各方确认,本次资产交割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作为交割基准日,不再 另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审计,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会审字[2017]4603 号”《审计报告》,确认标的资产 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16,051,705.35 元。据此, 各方确认,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静衡投资无需向南极电商履行现 金补偿义务。 2、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7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时间互联换发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8624774L),时间互联 100%的股权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变更登记至南极电商名下,购买资产过户手续履行完毕,时间互联成为南极电 商的全资子公司。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拥有时间互联 100%的股权。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1、关于投资者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17 年 10 月 11 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7]5144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截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止,广州证券指定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张 玉祥和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缴入的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391,492,980.48 元。 2、关于南极电商募集资金及股份过户的验资情况 2017 年 10 月 11 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7]5145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止,南极电商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 计人民币 98,320,737.00 元,其中: (1)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实际缴纳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 人民币 69,191,795.00 元,由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以其持有的时间 互联部分股权进行出资。其中:刘睿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4,235,524.00 元,葛楠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6,176.00 元,虞晗青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 3,603,739.00 元,陈军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243,365.00 元,张明 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882,991.00 元。时间互联 100%股权作价人民币 95,600.00 万元,扣除贵公司以现金支付给刘睿、葛楠、虞晗青、陈军、张明、 静衡投资对价人民币 38,240.00 万元,其余人民币 57,360.00 万元用于认购股份, 其中增加股本金额人民币 69,191,79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504,408,20 5.00 元。 (2)南极电商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人民币 391,492,980.48 元,其中张玉祥实 际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09,523.00 元、南极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 际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319,419.00 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广州证券已 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划入南极电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050183450000000558 账号内。南极电商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券商承销费用等 共计人民币 12,598,320.73 元(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配套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8,894,659.75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9,128,942.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49,765,717.75 元。 (三)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南极电商因本次交易而向刘睿、葛楠、 虞晗青、陈军、张明合计发行的 69,191,795 股股票已分别登记至前述各方名下。 2、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新增股份的发行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 确认书》及《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南极电商因本次交易而向张玉祥、南极 电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合计发行的 29,128,942 股股票已分别登记至前述各方 名下。 (四)关于张玉祥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在本次重组实施前,张玉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南极电商 32.96%的股份。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张玉祥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南极电商 32.44%的股份。 鉴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张玉祥仍为南极电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本次重 组前后南极电商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且张玉祥承诺自发行结 束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新发行股份。同时,南极电商已就上述该等 事项,在其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张玉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具有《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张玉祥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根据南极电商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南极电商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更换、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南极电商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根据南极 电商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南极电商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更换、调整。 六、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发行人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等情形 根据南极电商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实施 过程中,未发生南极电商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 未发生南极电商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中,南极电商与发行对象签署了《意向金协议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重组各方或相关方就新增股份锁定及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利润补 偿等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上述协议和承诺中实施条件已成就的协议和承诺,有关 各方正按该等协议或承诺的要求履行;对上述协议和承诺中实施条件尚未成就的 协议和承诺,有关各方应待条件成就时如约履行。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 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根据本次重组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重组各方就本次重组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办理南极电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备案手续。 2、本次重组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和承诺,对于尚未履行完毕 或条件尚未成就的协议或承诺,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或待条件成就时如约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办理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在重组各方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相关后续事项对 发行人本次重组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极电商本次重组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南极电商已合 法持有时间互联 100%股权,其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南极电商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南极电商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 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办理该等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 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南极电商本次重组的 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达 健 张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