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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电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
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南极电
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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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 29 号新
世界商务楼 18 楼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27,179,61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43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0,950,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7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6,229,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65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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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7,044,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28%。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26,929,9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755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6,966,1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144,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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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126,831,4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9%;
反对:144,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6,966,1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144,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831,4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9%;
反对:144,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3、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4、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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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7、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2018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7,110,91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6%;反对: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8,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6,976,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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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68,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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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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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罗    浩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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