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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电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
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 、 2018 年 6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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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 29 号新
世界商务楼 18 楼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6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51,168,5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7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4,899,4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7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6,269,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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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6,269,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5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1,16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96,269,07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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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0%;反对: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并聘任高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1,16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96,269,07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1,16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96,269,07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1,16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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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意 : 196,269,07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51,168,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196,269,074 股 , 占 参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玉祥先生、沈晨熹先生、凌云先生、刘
睿先生、杨斌先生、张燕妮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6.01 选举张玉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6.02 选举沈晨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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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3 选举凌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6.04 选举刘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6.05 选举杨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6.06 选举张燕妮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万解秋先生、王海峰女士、吴小亚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 选举万解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7.02 选举王海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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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7.03 选举吴小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换届选举》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陆丽宁女士、陈晓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8.01 选举陆丽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8.02 选举陈晓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7,79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89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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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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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浩
               顾功耘                                                 刘永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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