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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电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2020-0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极电商”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极电商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3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所涉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南极电商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
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是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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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等专业事项,本《专项核查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专业意见。本所在本《专
项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或认可。
    3.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南极电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

    4.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
南极电商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
等;公司在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

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南极电商已审慎阅读本《专项核查意见》,确认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或结论。
    7.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南极电商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就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南极电商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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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1. 请结合你公司及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等
情况,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是否违反同业竞争的
相关承诺,如存在,请说明解决措施,请律师就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答复:


    一、 公司及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等情
          况


    1. 经营范围

     根据《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4 月)第 13 条的规定及公司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从事互联网零售、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信息
咨询;电子商务技术支持及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品

牌设计,品牌管理,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
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网络技术、信
息技术及纺织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及服务;质量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针纺
织品、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箱包、鞋帽、床上用品、工艺礼品、洗涤用品、宠
物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劳防用品、金

属制品、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水处理净化设备、
五金交电、文教用品、办公用品、服装面料、服装辅料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不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软件研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上海翰栗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

程》)第 3 条的规定,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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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策划,会务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服饰
鞋帽,针纺织品及辅料,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工艺品,清洁用品,家居用品,
家具,橡胶制品,建筑材料,玩具,皮革制品,音响设备及器材、劳防用品,五

金交电、文教用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网
络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餐饮企
业管理,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比对,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开发、
转让、咨询及服务,针纺织品、服饰、皮革制品、鞋帽、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劳防用品、金属制品、家具、通讯设备或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水处理净化设备、
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的销售等,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

     2. 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品牌管理及移动互联网广告业务,具体包括“品牌综合服
务业务及经销商品牌授权服务业务、移动互联网营销业务及其他业务”。其中,
品牌综合服务业务指公司向授权供应商提供品牌授权、供应链服务等综合服务,
并收取品牌综合服务费;经销商品牌授权服务业务指公司向授权经销商提供品牌
授权及电商服务,并收取经销商品牌授权费,经销商主要通过阿里、京东、拼多

多、唯品会等电商平台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移动互联网营销业务即基于移动互
联网端的广告营销业务,作为移动端流量媒体供应方的代理,为客户在该等供应
方平台推广 APP、投放广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L72 商业服务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L7299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及

“L7251 互联网广告服务”。

     根据目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目标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投资协议》
和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目标公司拟主要从事线下实体零售连锁业务,
主营业务为商业零售,主要以自有实体零售店铺为载体,在店铺中经营有调性、
有颜值、高品质的商品,并出售咖啡、奶茶、点心等简餐,提供一站式、有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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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的线下卖场。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中属于“F52 零售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中属于“F523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或“F5219 其他综合零售”。

      公司的品牌授权业务广泛地涵盖多个品类的产品,但不属于零售业或公司品
牌授权业务涵盖的产品品类分别所属的特定行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
2018 会计年度,下同)的货品销售收入仅为 1,690,511.41 元,在该会计年度营业
收入中的占比仅为 0.05%。在公司的品牌授权业务涵盖的绝大部分品类,公司并
不销售或经营这些品类的产品,不承担产品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公司与目标公司分属不同的行业,主营业务不相同或相似。

      3. 主要产品

      公司的品牌授权业务广泛地涵盖多个品类的产品,但公司并不提供或经营这
些品类的产品。公司主要提供品牌管理和品牌授权服务及移动互联网广告服务,
具体包括:品牌综合服务业务、经销商品牌授权业务、移动互联网媒体投放平台

业务、移动互联网流量整合业务等。

      目标公司主要在线下实体店铺销售服装服饰及配件、3C 数码产品等产品,
具体包括内衣、羽绒服、男装、女装、鞋品、配件、3C 数码等。

      综上,公司主要提供品牌管理和品牌授权服务及移动互联网广告服务,并不
销售或经营具体的产品,目标公司主要销售服装服饰及配件、3C 数码产品等产

品,主要产品不相同或相似。

      4. 主要供应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均为 IT 及互联网广告服务类企业,采
购金额合计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 85.99%,具体如下: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
  1           维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964,011,730.69                 43.88%
  2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458,654,875.51                  20.88%

  3         广州小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318,463,241.59                  14.49%
  4           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84,055,086.46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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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威怡广告有限公司         64,123,418.16           2.92%
                    合计                   1,889,308,352.41         85.99%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690,511.41 元货品销售为处置历年积累的库存余货
所致,当年并未采购新货品,不存在对应的货品供应商。

      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所述“授权供应商”,是指经公

司授权生产相关品牌产品的生产商,公司并不向这些“授权供应商”采购商品或
服务,因此,这些“授权供应商”并非公司的供应商。公司向“授权供应商”提
供品牌综合服务,即品牌授权及供应链服务,并收取品牌综合服务费,因此,“授
权供应商”是公司的客户,而非供应商。

      目标公司的供应商预计主要为服装服饰及配件、3C 数码产品等产品的供应

商,与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况。

      5. 小结

      综上所述,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分属不同的
行业,公司主要提供品牌管理和品牌授权服务及移动互联网广告服务,不直接从
事产品经营,目标公司主要从事产品的线下零售业务,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不

相同或相类似,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形。


      二、 目标公司业务的非竞争性


      1. 目标公司从事商品经营,公司从事商务服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商品经
         营

      目标公司从事商品经营和线下零售,公司面向线上商品经营者提供品牌授权、
品牌服务和广告服务等商务服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商品经营,与目标公司不存
在直接竞争。

      2. 目标公司从事线下经营,公司面向线上服务

      公司品牌授权的范围为电子商务,即线上销售,授权对象主要为线上零售商。
目标公司从事线下实体店零售,在线下经营,二者产品或服务的渠道不同,不存
在直接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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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目标公司在线下竞争客流,公司在线上竞争互联网流量

     目标公司在线下竞争人流,竞争对象是一定商圈或地理范围内,经营相同或
类似业态,且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的零售商。公司在阿里、京东、拼多多、唯品

会等电商平台上竞争互联网流量,竞争对象是公司品牌授权品类的其他线上品牌。
在线下客流和线上互联网流量份额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司在线上竞争流量,对
目标公司线下客流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目标公司在线下竞争客流,对公司线上
流量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目标公司和公司各自在不同的场域竞争,不存在直接
竞争的情形。

    4. 公司和目标公司使用的品牌存在区隔,不存在直接竞争


     公司线上主要授权    (“南极人”)、      (“卡帝乐鳄鱼”)等品牌,授
权的产品类别主要为服装、家纺、箱包服配、生活小电器、个人护理等产品,目

标公司线下实体零售店使用          (“NANJIREN”)和/或          (“南极优
选”)作为商号和商业零售品牌,品牌和商标的名称、图形和使用类别均存在一
定区隔,不会导致明显的混淆或误认,不存在直接竞争。

    5. 小结

     综上,目标公司的业务对公司不具有竞争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
关系。


    三、 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不会导致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不会损害公司

          利益


    1.   根据目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目标公司主要经营         (“NANJIREN”)

品牌的产品,公司线上主要授权       (“南极人”)、    (“卡帝乐鳄鱼”)等
品牌,二者不存在直接竞争,不会导致公司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

    2.   公司的线上品牌授权模式为每一品类同时授权多个经营者,包括生产者
和销售者,非独家授权或排他性授权。除个别品类外,绝大部分品类均有多个
授权经营者。在目标公司线下门店销售部分公司线上授权品牌涉及的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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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与线上品牌授权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损害公司品牌授权客户的
利益和公司品牌授权业务。
    3.   若目标公司向公司线上授权品牌经营者采购,与公司及公司的线上授权

品牌经营者利益趋同、一致,不会导致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不会损害公司
利益;根据目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安排,目标公司若直接向获得公
司品牌授权的生产商采购,所产生的品牌授权费全部归公司所有,将增加公司
的品牌授权收入,增厚投资者收益,也不会导致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或损害
公司利益。

    4.   小结

     综上所述,在目标公司线下门店销售公司部分线上授权品牌涉及的产品,不
违反公司与线上授权品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相关品牌授权收入将流入公司
及公司的线上授权品牌经营者,不会导致公司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不会损害
公司利益。


    四、 目标公司由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不会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


    1.   目标公司有四方股东,其中,上海朝霖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

海朝霖”)认购目标公司 3,000 万元出资额,持有目标公司 30%的股权。上海朝
霖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玉祥及其关联人张芸出资设立,拟作为目标
公司核心人员持股平台,张玉祥、张芸分别持有上海朝霖由 80%、20%的出资
额。根据上海朝霖作为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持股平台的性质,目标公司四方股东
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张玉祥、张芸不行使上海朝霖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表决权,上海朝霖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除收益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公司代为行使,
公司可行使的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 70%,张玉祥、张芸合计可行使的目
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仅为 30%。
    2.   根据《投资协议》,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3 名董事全部
由公司提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在目标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

执行职务,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
    3.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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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行使目标公司70%的股权表决权,目标公司全部董事由公司
提名,因此,目标公司由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不会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参股目标公司,有利于控制投资风

          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律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玉祥及其一致行动的关联方投资目标公司的目的为:目标公
司线下实体零售业务初创期资金投入比较大,投资回报周期比较长,影响公司的
利润和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的关联方以一
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出资,并持有相应比例的股权,有利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与公司利益捆绑,风险共担,保护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协议》中进一步承诺,各方股东向目标公司
出资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先于公司对目标公司出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认缴及代核心人员持股平台上海朝霖认缴的出资实缴完成后,公
司再缴付出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先行出资,可以起到资金安全
垫的作用,有利于控制或缓释公司的投资风险,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投资损失,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参股目标公司,有利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目标
公司先行出资,有利于控制或缓释公司的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情况


    1.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

     2017 年 1 月 24 日,张玉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如公司此后进一步扩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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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及/或关联企业将不与公司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及/或关联
企业与公司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将亲自及/
或促成关联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

包括但不限于……(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

     如以上第二条“目标公司业务的非竞争性”所述,目标公司的业务与公司的
业务有相关性,但不具有竞争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目标公司,不构成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
“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

业”,也不构成“与公司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形。

     目标公司四方股东已在《股东协议》中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经公
司同意,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转让
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时,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目标公司未来经营稳定,盈
利前景明确,且符合公司届时的业务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则公司有权优先收购

张玉祥及其一致行动的关联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以取得目标公司 51%及以
上的控股权,或者通过优先认购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 51%及以
上的控股权。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
来经营”的相关安排,符合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2.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

     张玉祥除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上第 1
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外,还于同日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
务经营, 本人将 避免 成为该 等企业 的控股 股东或 获得 该等企 业的实 际控制

权;……”

     如以上第四条“目标公司由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不会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
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在《股东协议》中承诺,不行使上海
朝霖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表决权,上海朝霖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除收益权外的
其他权利由公司代为行使,公司可行使的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 70%,控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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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合计可行使的目标公司表决权比例仅为 30%。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张玉祥、张芸进一步承诺,若目标公司实施核心人
员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条件已经成就,且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已通过关于

实施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相关决议,将根据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及时将所持有的上海朝霖合伙份额转让给核心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

       根据目标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投资协议》,目标公司设董事 3 名董事全
部由公司提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放弃行使提名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

       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放弃行使通过上海朝霖持有的目

标公司 30%的股权,放弃行使提名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且已承诺在条件成就时
及时将所持有的上海朝霖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目标公司核心人员或股权激励对象
持有,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获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
权。

    3. 遵守其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其他历次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

    4. 小结

       综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目标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的相关安排,
且已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获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符合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 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的其他安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会已做出相关安排,将本次共同投资提交
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的关联方将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对本次共同投
资事项做出决议;若股东大会未予审议通过,将终止本次共同投资,公司届时将

有权按公允的市场价格或初始投资价格(以较低者为准),强制收购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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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八、 本次专项核查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分属不同的
行业,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不相同或相类似,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形;
目标公司的业务对公司不具有竞争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目标

公司线下门店销售公司部分线上授权品牌涉及的产品,不违反公司与线上授权品
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相关品牌授权收入将流入公司及公司的线上授权品牌
经营者,不会导致公司线上品牌授权价值下降,不损害公司利益;目标公司由公
司直接管理和控制,不会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
金参股目标公司,有利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先行出资,有利于控制或缓释公司的投资风险,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目标公司
不构成同业竞争,且已作出相关安排或采取相关措施符合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
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会
已做出相关安排,将本次共同投资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若股东大会未予审

议通过,将终止本次共同投资,公司届时将有权按公允的市场价格或初始投资价
格(以较低者为准),强制收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
目标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且已作出相关安排或采取相关措施符合避免同业竞争
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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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肖海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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