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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卫民2023-04-21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马卫民
各位股东及代表:
    大家好!本人作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
资者的利益为原则,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对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就本人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 年,本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会前认真查阅
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会议中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
理的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
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1、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职期间的 5 次董事会均亲自出席,并对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议案都进行了
审议,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2、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职期间的 2 次股东大会均亲自出席。
    3、2022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提名委
员会的 1 次会议:同意公司董事长提名增补朱星毓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4、2022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出席并
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3 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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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认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属实,与公
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
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5、2022 年度,本人出席了审计委员会的 8 次会议,切实有效的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年报编制、审计等工作的过程中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2 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
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与其他两位独立
董事一起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 年 4 月 21 日,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477,061,173.28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29,408,950.27 元,2021 年末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 3,853,896,621.53 元;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 1,214,789,344.46 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 121,478,934.45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467,233,777.43 元,减去本
年实施的 2020 年度对股东利润分配 392,020,091.77 元,2021 年末母公司可分
配的利润为 1,168,524,095.67 元,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 1,867,471,741.07 元。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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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性发展,兼顾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公司提出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118,917,441 股)后的总股本 2,335,952,962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86,876,236.96 元,母公司剩余
未分配利润 981,647,858.71 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公司发展,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
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分
红金额相应调整。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该利润
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发放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
    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4、《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
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同意公
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支付给该所的 2021 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5、《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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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部门的要求。在 2021 年度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
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
需要,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的《公
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6、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公
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能得到有效
的控制,不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8、《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变更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宜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且调减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则关于董事会组成
人数、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通过本次调整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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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运作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 2021 年业绩水平未达标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38.9603 万份予以注销。
     10、《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 35 名离职激励对
象和因公司 2021 年业绩水平未达标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415 万份予以注销。
     11、《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意将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24 个月,即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
     12、《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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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2 年 7 月 21 日,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8 月 25 日,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2022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
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


                                   6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项。
    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查阅朱星毓女士的个人履历,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已于 2017 年 4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朱星毓女士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内控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22 年度本人除参加公司会议外,对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股
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
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日常工作中,
本人高度关注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
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按照《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了独
立董事应尽职责。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
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
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
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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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等工作的过
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定期报告
审议过程中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时沟通。
    4、自身学习情况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mawm@tongji.edu.cn
    最后,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马卫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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