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0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权益转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转让其持有的合作开发项目 46%的项目权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