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8-08-2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
查。
1.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我们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拟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
2,543,000 万元融资总额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担保及资产抵押担保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审批程序,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
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需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为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
300,000 万元融资总额的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为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霍尔果斯现代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新光建材城提供了反担保;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控股股东江苏立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提供了反担保,公司
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