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转让的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转让其持有的合作开发项目。 独立董事: 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二○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