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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19-03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229 号),全文内容如下:
    经查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5 月,ST 新光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累计占用 ST
新光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资金 14.35 亿元,占 ST
新光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7.87%,其中,7.6 亿元为万厦房产假借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向南
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第三方,以下简称“南国红豆”)划转资金,南国红豆再将资金划转至新光集
团;6.75 亿元为在未获得 4 家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ST 新光及万厦房产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新光集
团提供资金。截至目前,新光集团占用 ST 新光 13.9 亿元尚未归还。
    二、违规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8 月,在 ST 新光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ST 新光实际控
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擅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 ST 新光公章,为新光集团提供担保 18.15 亿
元,为 ST 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提供担保 1.2 亿元,为虞云新提供担保 1.2 亿元,合
计 20.55 亿元,占 ST 新光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59%。截至目前,上述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ST 新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1.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1.5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8.1.1 条、第 8.2.1 条、第 8.3.1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ST 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 ST 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光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新光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 ST 新光及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
理虞云新,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
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胡华龙、张云先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
       对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