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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10-30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18-09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9]6 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根据规定,公司需依据通知和准则要求对原报表

格式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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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新财务报表格式

    此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如下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相应进行调整,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项列示至“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项列示至“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新增“应收款

项融资”、“使用权资产”项目。

    (2)利润表

    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

失”调整为“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资产减值损

失(损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

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

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

金额。该项目应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新增了“其他综合

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上述变更,对自 2019 年度半年度及之后的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无影响。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准则之外。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

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上述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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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均无实质性影响。

    3、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

人做出让步。不再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

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于债务人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将所清

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需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

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上述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

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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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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