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11-26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9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
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于2019年11月21日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各签署了一份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原贷款合同中,新光圆成贷款余额5.5
亿元整,新光建材城贷款余额4.1亿元整。根据目前金融市场环境、借款人自身财务状况等
变化,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合同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进行调整。现将补充
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甲方):新光建材城 贷款人(乙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一)关于贷款期限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3.1款原为:“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3
年,即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
现修改为:
“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6年,即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6
日止。”
(二)关于贷款利率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1款原为:“双方确认,增值税及附加税由借款人承担,
利率为固定利率,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含该日)起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该日),利率为6.4%,
自2018年1月1日(含该日)至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利率为6.6163%,其
中:不含税利率为6.6163%/1.03/年,增值税部分为(6.6163%/1.03)*3%/年。贷款利率按
照上述原则分段计算。”
现修改为:
“1.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即2016年12月16日(含该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该日)期间,
贷款利率为6.4%/年;
2.自2018年1月1日(含该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6.6163%/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6.6163%/1.03/年,增值税部分为(6.6163%/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6.6163%/1.03)*3%*12%/年;
3.自2018年9月20日(含该日)至2019年11月21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5.1268%/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5.1268%/1.03/年,增值税部分为(5.1268%/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5.1268%/1.03)*3%*12%/年;
4.自2019年11月21日(含该日)至2020年12月21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3.8298%/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3.8298%/1.03/年,增值税部分为(3.8298%/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3.8298%/1.03)*3%*12%/年;
5.自2020年12月21日(含该日)至2022年12月16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3.3599%/年,其中:不舍税利率为33599%/1.03/年,增值税部分为(3.3599%/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3.3599%/1.03)*3%*12%/年。”
(三)关于付息安排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3款原为:“本合同项下货款的付息方式为:每季度付息一
次,贷款利息支付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须接实际发生的日期计算应付利息:如
有贷款提前还款,则借款人需优先支付已发生未付利息。贷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
须于贷款到期日支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日或贷款到期日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6.1款原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付息方式为:每季度付息一
次,贷款利息支付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须按实际发生的日期计算应付利息。如
有贷款提前还款,则借款人需优先支付已发生未付利息。贷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
须于款到期日支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
现将《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合并修改为:
“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付息安排仍接照《人民币资金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执
行;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按照如下支付时点及应付利息金额要求向贷款人支付
贷款利息:
序号 应付利息金额 支付时点
1 24,931,931.22元 2019年11月20日前
2 17,272,398.00元 2020年12月20日前
3 13,966,917.64元 2021年12月20日前
4 13,775,590.00元 2022年12月16日前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借款人违约等原因导致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已支付的贷款
利息不予退还,且贷款人有权采取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
施。借款人承诺出现前述情况时不以任何理由向货款人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放弃一
切抗辩权。”
(四)关于偿还本金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 6.2 款原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按以下方式偿还:自贷
款发放起,每自然年度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偿还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本金,贷款到期
日偿还剩余本金。若甲方未能据前款约定的期服足额将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划至乙方指定的
还款账户内,乙方在确认甲方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事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代偿通知,要求担保人无条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在贷款到期之日代偿全部债务。
现修改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按以下方式偿还:自款发放之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含该日),
每自然年度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偿还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本金。剩余 4.1 亿元贷款本
金应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二、借款人(甲方):新光圆成 贷款人(乙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一)关于贷款期限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3.1款原为:“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3
年,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现修改为:
“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6年,即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
止。”
(二)关于贷款利率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1款原为:“双方确认,增值税及附加税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含该日)起至2018年1月1日(不
含该日),利率为6.4%,自2018年1月1日(含该日)至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含该
日),含税利率为6.6163%,其中:不含税利率为6.6163%/1.03/年,增值税部分为(6.6163%
/1.03)*3%/年。贷款利率按照上述原则分段计算。”
现修改为:
“1.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即2017年1月10日(含该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该日)期间,
贷款利率为6.4%/年;
2.自2018年1月1日(含该日)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6.6163%/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6.6163%/1.03/年,增值税部分为(6.6163%/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6.6163%/1.03)*3%*12%/年;
3.自2018年9月20日(含该日)至2019年11月21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5.1329%/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5.1329%/1.03/年,增值税部分为(5.1329%/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5.1329%/1.03)*3%*12%/年;
4.自2019年11月21日(含该日)至2020年12月21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3.8363%/年,其中:不含税利率为3.8363%/1.03/年,增值税部分为(3.8363%/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3.8363%/1.03)*3%*12%/年;
5.自2020年12月21日(含该日)至2023年1月10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含税贷款利率为
3.3599%/年,其中:不舍税利率为33599%/1.03/年,增值税部分为(3.3599%/1.03)*3%/
年,附加税部分为(3.3599%/1.03)*3%*12%/年。”
(三)关于付息安排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3款原为:“本合同项下货款的付息方式为:每季度付息一
次,贷款利息支付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须接实际发生的日期计算应付利息:如
有贷款提前还款,则借款人需优先支付已发生未付利息。贷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
须于贷款到期日支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如果利息支付日或贷款到期日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6.1款原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付息方式为:每季度付息一
次,贷款利息支付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每次须按实际发生的日期计算应付利息。贷
款到期日非自然季度末月20日,须于款到期日支付贷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
现将《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合并修改为:
“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付息安排仍接照《人民币资金款合同》第4.3款、第6.1款执
行;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按照如下支付时点及应付利息金额要求向贷款人支付
贷款利息:
序号 应付利息金额 支付时点
1 33,485,043.47元 2019年11月20日前
2 23,209,615.00元 2020年12月20日前
3 18,736,109.03元 2021年12月20日前
4 18,736,109.03元 2022年12月20日前
5 1,026,636.11元 2023年1月10日前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借款人违约等原因导致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借款人已支付的贷款
利息不予退还,且贷款人有权采取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
施。借款人承诺出现前述情况时不以任何理由向货款人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放弃一
切抗辩权。”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