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0-01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 第 105 号),现对关注函中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事项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针对对外担保计提预付负债的具体明细,详细说明公司计提 预计负债的依据、计提金额的合理性,相关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公司预计负债确认标准及本期计提明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以及公司预计负债会计政策,公司预计负债的 确认标准为:当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裁员计划、亏损合同、重组 义务、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①该义 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 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9 年度末,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具体明细如下: 序 担保金额 预计负债金额 责任 项目 备注 号 (万元) (万元) 比例 1 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担保 55,000.00 74,042.09 100% 含利息 2 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 190,000.00 230,796.30 100% 含利息 3 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 95,000.00 43,286.70 100% 含对应部分利息 被法院认定为共同 4 违规为控股股东民间借款担保 8,000.00 10,672.00 100% 借款 5 违规为控股股东民间借款担保 107,700.00 0.00 0% 部分收到判决书 6 违规为控股股东向某银行借款担保 90,000.00 27,000.00 30% 7 违规为控股股东保理业务借款担保 100,000.00 30,000.00 30% 合计 415,797.09 (2)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担保 55,000.00 万元 1 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原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旗下子公司,公 司持股 100%。2016 年 12 月,建德公司向某金融机构贷款 5.5 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公司 与建德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并以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 年 12 月,公司以出售建德公司 100%股权方式整体出让该项目。项目转让后,上述项目借款合 同及公司的担保责任仍然延续,为防范该合同风险,公司要求项目购买方提供了反担保,并 签署了反担保协议。2018 年 12 月 6 日,该借款到期,建德公司未能偿还。至 2018 年末, 该借款本金余额 5.2 亿元,利息 0.265 亿元,本息合计 5.465 亿元形成逾期。 2019 年 9 月,该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共同借款责任,偿还建德公司拖欠 本息及承担罚息和违约金,金额合计 8.28 亿元。至 2019 年末,该项诉讼已开庭未判决。 2019 年 10 月末,公司派员对建德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现场调研,发现建德公司财务状况 不佳,该项目所在区域被列入环保重点管控区域,受环保限制未能取得销售许可证,不能对 外销售,导致项目资金流断裂,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偿付债务的现金流。 2019 年末,根据建德公司经营及财务现状、诉讼情况,经初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公 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74,042.09 万元,其中 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鉴于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累计年利息率 超过 24%,公司按年利息 24%计算至 2019 年末计入预计负债。 (3)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控股股东担保 190,000.00 万元 2018 年 3 月,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同意为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光集团”)向某银行贷款 19 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房产抵押。 2019 年 4 月 25 日,新光集团被法院宣告破产重整。2019 年 7 月,该银行提起诉讼,要 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至 2019 年末,该项诉讼已开庭未判决。 2019 年末,经向新光集团破产管理人咨询,新光集团虽然破产重整程序尚在实施中, 但其对外负债巨大,可用来偿债的资产已全部质抵押,且短期增值空间有限,初步预计清偿 率极低。同时,公司根据该银行诉讼情况,并初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23,796.30 万元,包括含本金、利息、罚息及 违约金。鉴于该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累计年利息率未超过 24%,公司按借 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率计算至 2019 年末。 (4)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 95,000.00 万元 2018 年 3 月,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同意为新光集团向某资产管理公司贷款 9.5 2 亿元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为全资子公司房产抵押。 2019 年 3 月,该资产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截至 2019 年末,该 项诉讼已开庭未判决。 2019 年末,根据该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情况、主债务人新光集团财务状况,经初步征询 法律顾问意见以及依据《物权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计提预 计负债 43,286.70 万元,计提金额按抵押资产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账面价值确认。 (5)违规为控股股东民间借款担保 8,000.00 万元 2018 年 8 月,新光集团向方某借款 8,000.00 万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在共 同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因新光集团未能按 期还款,方某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一审判决,判定该担保属于共同借款, 新光集团所属的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及义乌世贸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 决生效后 10 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 24%计算至实际履约之日止。该案公 司已上诉。 2019 年末,根据法院判决,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 计提预计负债 10,672.00 万元,其中利息按年利息 24%计算至 2019 年末。 (6)违规为控股股东民间借款担保 107,700.00 万元 2018 年 8 月,新光集团先后向部分个人或企业借款 107,700.00 万元,全部未经公司履 行内部审批流程,加盖了公司公章,形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因新光集团未能归还借款,部分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中深圳某 投资公司涉及借款 1.4 亿元,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一审判决,判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 任。根据法院判决,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该担保不确 认预计负债。 其余违规民间借款担保 93,700.00 万元,因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实质相同,公司参照法院 对深圳某投资公司的判决,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 担保不确认预计负债。 (7)违规为控股股东向某银行借款担保 90,000.00 万元 2018 年 2 月,新光集团在向某银行借款 90,000.00 万元时,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 程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因该担保被诉讼。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按担保金额的 30%估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 2.7 亿元。 3 (8)违规为控股股东保理业务借款担保 100,00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新光集团在向某保理公司借款 100,000.00 万元时,违规加盖公司公章并 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办理了预付账款抵押、股权质押。2019 年 5 月,公司因该担保 被诉讼,至 2019 年末,该案已开庭未判决。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按担保金额的 30%估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 3 亿元。 公司认为,上述预计负债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意见: 根据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或“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 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司 2019 年度针对对外担保计提预计负债 41.58 亿元。我们就上述事 项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的对外担保明细表,查看对外担保合同与相应借款合同,了解担保期限 及担保类型,检查担保事项的内部审批决策流程; (2)查阅公司相关公告,了解担保事项的持续披露情况,包括新增担保、担保涉诉等; (3)与控股股东破产管理人沟通,了解破产重整进展、资产和债权状况、破产清偿率 等情况; (4)获取担保事项相关的起诉状、裁定书等案件资料,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 案件进展、资产查封等情况; (5)获取担保涉诉案件的判决书,了解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并咨询律师意见; (6)检查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计提预计负债的有关情况,了解公司管理层对担保责任承 担比例的判断依据及预计担保损失的会计处理。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重大,已有多起担保涉诉,且担 保损失的预计需要公司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故关于计提依据的充分性和计提金额的合理性, 鉴于我们对新光圆成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 序和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予以核实,最终的意见以正式审计报告为准。 事项 2、结合诉讼进展,并对比分析 2018 年情况与本报告期差异,进一步说明本报告 期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 4 通过计提大额预计负债进行业绩“大洗澡”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担保 2018 年末,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担保尚未涉及诉讼,主债务人财务状况不明确, 该时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和金额无法确定。因此公司无法对担保义务进行可靠计量, 所以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公司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担保事项在报表附注或有事项中予 以详细披露,未确认预计负债。 与 2018 年末比较,2019 年内该等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外担保情况发生变化。其中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已被提起诉讼,被要求履行共同借款责任及担保责任,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败诉可能性基本确定;主债务人财务状况已经逐步明显,经公司评估,主债务人偿还债 务的可能极低,公司履行共同借款或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基本确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能够可靠计量。因此该事项已符合预计负 债确认条件,应及时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对该事项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 (2)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 2018 年末,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尚未涉及诉讼,主债务人新光集团 虽已发生债务违约,但其财务状况尚不明确,该时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和金额无法 确定。因此公司无法对担保义务进行可靠计量,所以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公司按会计 准则的要求对担保事项在报表附注或有事项中予以详细披露,未确认预计负债。 与 2018 年末比较,2019 年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为控股股东担保情况发生变化。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已被提起诉讼,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公司败诉可 能性基本确定;主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财务状况已经逐步明显,经公司与破产管 理人沟通和对主债务人债权债务情况的了解,主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极低,公司承担或 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基本确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 事项》的有关规定能够可靠计量。因此,该类事项已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及时计提预 计负债。 公司对该类事项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 况。 (3)违规为控股股东担保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违规担保金额 20.55 亿元,其中涉及诉讼 4 笔,合 5 计金额 5.3 亿元。由于违规担保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明显违反《公司法》以及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对担保行为不予认可,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仍需依据法院判决 确定。在法院判决前,公司无法确定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及合理估计担保损失金额,因此 公司未对该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较 2018 年末相比,2019 年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担保情况发生变化: a: 违规民间借款担保已有明确的针对公司的实际判例(即上述深圳某投资公司借款 1.4 亿元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判决结果与公司原先判断一致。 依照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违规担保,公司于 2019 年度仍不确认预计损失,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 b:与方某本金 8,000.00 万元违规民间借款担保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借款,并判定公司承 担共同借款责任,该判决结果与公司原判断严重不一致。公司认为,该项共同借款实质是控 股股东违规在共同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及子公司公章,与其他违规民间借款担保并无本质区 别,因此判决之前,与其他民间借款担保一并作为违规对外担保认定和披露。2019 年,公 司依据法院判决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应计提未计提的 情况。 c:对某保理公司的违规担保,属于 2019 年度内新发现的违规担保。2019 年 5 月,公司 收到诉状时,才发现该项金额为 100,000.00 万元担保,其担保方式除保证担保外,还存在 违规使用预付账款及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 公司认为,对该项担保所涉的预付账款担保及子公司股权质押行为是否无效应审慎判断 和处理,在初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公司预计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可能性较大。因此, 公司按担保金额 30%比例估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该笔损失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 d:对某银行的违规抵押担保,公司需要重新审视。考虑到上述方某违规民间借款担保被 法院认定为共同借款,判决公司 100%承担责任,与公司原认定严重不一致。因此对该笔依 法登记的抵押担保须重新审视,即审慎判断依法登记的抵押行为是否无效,审慎判断公司是 否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为此,公司在初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司较大可能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公司按担保金额 30%比例估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公司认为,该笔损失认定,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意见: 6 2018 年度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的相关借款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情 形,截至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报告出具日即 2019 年 4 月 25 日,部分债权人已起诉要求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其余担保苦命全逾期尚未涉诉;已起诉的担保及共同借款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或偿还责任、应承担多少担保责任或偿还责任 存在不确定性;已逾期未涉诉的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承担多少担保责任,需 经债权人主张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于在公司 2018 年年报审计过 程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已发生诉讼的担保及已逾期尚未涉诉的担 保给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从而就该等担保事项出具了保留意见,因此我 们无法对公司 2019 年度以前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作出判断。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对外担保计提大额预计负债,我们核查了对外担保事项及预计负 债的计提依据、检查了预计担保损失的计算过程,了解了管理层对担保责任承担比例等相关 会计估计的判断情况,但因金额重大,鉴于我们对新光圆成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尚在进行中,就该事项需要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和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最终意见以正式 审计报告为准。 事项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具体明细及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原因及具体测算过程,相关会计估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经初步测算,计提的资产减值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性质 金额(万元) 备注 1 存货 跌价准备 4,938.82 2 投资性房地产 资产减值准备 法院委托评估,依评估报告计提 30,648.06 3 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减值准备 1,302.91 合计 36,889.79 (2)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房地产业务,公司对房地产开发产品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主要考虑产品售价或周边可比市场售价、相 关税费、至完工可交付状态时尚需发生的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按此政策,公司房地产业务 2018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601.05 万元,2019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938.82 万元。 7 (3)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 发展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计 4.8 亿元,并以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作为抵押,至 2018 年 8 月,形成逾期。2019 年 6 月,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资产。2019 年 7 月中 旬,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评估。至 2019 年末,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尚未对抵押资产下达执行判决。 2019 年末,公司对照会计政策,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由于上述抵押资 产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因此公司将上述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认定为投资 性房地产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30,648.06 万元(减值房产全部属于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 开发有限公司,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未发生减值)。 (4)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2019 年末,公司对照会计政策,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对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账面余额 3,694.53 万元,股权比例为 11.76%。由于该公司已于 2017、2018 年度连续 2 年亏损(亏损额度相对较小),且 2019 年度仍然亏损(金额相对较大),预测未 来几年内盈利能力大幅改善的可能性不明显,存在减值迹象,经估计可回收金额并与账面价 值比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302.91 万元。 综上,公司定期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存在减值迹象的,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 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 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因此,本次业绩预告,公司的减值政策、政策执行以及上述计提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意见: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业绩预告》,公司 2019 年度对部分单项重大资产 计提减值准备 3.69 亿元。我们就上述事项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本次公司计提房地产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了解房地产项目市场环境变化情 况; (2)评价公司管理层所采用的房地产存货估值方法,包括与平均售价有关的关键估计 和假设; (3)复核公司管理层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过程,检查房产受限情况,分析 房产被依法拍卖偿债风险; 8 (4)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房地产项目,询问公司管理层作出减值测试的主要过程,包括 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重要参数以及支持性证据等; (5)复核公司管理层评价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依据;对存在减值迹象的 股权投资,检查公司管理层对其可收回金额的测算过程。 通过执行核查程序,关于上述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相关会计估计与会计处理, 我们尚未发现公司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减值, 是由于公司因借款逾期而被出借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抵押投资性房地产,公 司依照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所载评估价值,将评估价值低于公司账面价值 部分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估价目的是为司法处置 提供参考依据。而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减值的会计政策是: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 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 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 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 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故我 们认为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可能被司法处置而产生损失计入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 规定,但是否可作为资产减值列报,因金额重大,需就该事项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和获取 更多的审计证据。鉴于我们对新光圆成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上述资 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认定以正式审计报告为准。 事项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减值迹象的时点及你公司知悉上述事项的具体时 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回复: 上述存货减值,公司安排减值测试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中旬,测试结果汇总上报时 间为 12 月初,确定减值结果时间为 12 月中旬。因此公司发现减值迹象的时点为 11 月中旬, 知悉具体时点为 12 月中旬。 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公司发现存在减值迹象的时点为收到评估结果后及公司对评 估结果与法院进行沟通时,即 2019 年 9 月中、下旬。公司安排减值测试的时间为 11 月中旬, 测试结果汇总上报时间为 12 月初,确定减值结果时间为 12 月中旬。因此公司知悉具体时点 为 12 月中旬。 9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由于被投资公司 2019 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未见异常,因此 公司未发现其减值迹象。2019 年 11 月中旬,公司安排对该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发现被投 资单位 2019 年度亏损扩大,盈利能力呈下滑态势,存在减值迹象。因此发现减值迹象的时 点为 11 月中旬。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减值初步结果时间为 12 月下旬。因此知悉具体时点为 12 月下旬。 上述计提,仅仅是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尚未经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事项 5、公告显示,你公司部分对外借款逾期,公司计提逾期利息及违约罚息导致财 务费用同比增加 2.60 亿元。 (1)请补充上述逾期借款形成的原因、具体情况,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偿还或续贷 措施,并说明是否对上述逾期借款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导致公司借款逾期的主要原因包括:(1)发生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造成公司流动 资金不足,导致到期借款未能归还;(2)为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造成公司商品房被抵押, 无法正常对外销售,导致公司经营现金流入不足,到期借款未能偿还;(3)控股股东破产重 整及公司自身违约,造成信用下降,无法通过金融机构取得新的借款。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主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1)与控股股东积极沟通、协商,借重 整时机通过引进共益债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截至 2019 年末该事项尚在推进中;(2)积 极与借款人协商,争取使贷款降息、展期,减轻公司负担。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与两家 金融机构达成降息、展期协议,一定程度减轻了公司财务负担;(3)加大销售力度,压缩投 资,争取尽快回笼资金,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状况。 公司借款逾期、有关的资产抵押、查封以及借款展期等信息,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详见公司 2019 年度各定期、临时公告(公告索引:巨潮资讯网 2019 年 1 月 5 日第 2019-002 号、3 月 20 日第 2019-020 号、4 月 4 日第 2019-026 号临时公告,4 月 27 日的 2018 年年度报告,5 月 9 日第 2019-052 号、 月 16 日第 2019-055 号、6 月 21 日第 2019-066 号、 6 月 27 日第 2019-067 号、7 月 9 日第 2019-070 号、7 月 20 日第 2019-071 号、8 月 7 日第 2019-074 号、8 月 10 日第 2019-075 号临时公告,8 月 29 日的 2019 年半年度报告,11 月 7 日第 2019-094 号、11 月 26 日第 2019-097-098 号临时公告)。 10 (2)自查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被冻结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 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如适用); 回复: 公司存在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至 2019 年末的冻结情况如下: 序 所属公司 开户银行 帐户类型 账号 实际冻结金额 号 名称 1 建设银行马鞍山金家庄支行 34001655008050343173 8,485.32 2 新光圆成 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 7701014160000146 276,443.71 3 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一般结算账户 345704000018010016947 4,276.16 4 公司(母 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营业部 355872193403 14,954.10 5 公司) 招商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 555900014310977 22,067.53 6 徽商银行马鞍山幸福路支行 基本存款帐户 00605015201010000958 1,214,602.19 义乌世茂 7 中心发展 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港城分行 基本存款帐户 1208020009092636656 2,302,080.69 有限公司 合计 3,842,909.70 上述账户冻结,造成公司部分账户无法对外付款,影响公司对外结算。但由于冻结范 围主要涉及母公司,而母公司是管理总部,无具体对外经营,因此影响程度和范围尚不重大。 (3)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 款人、是否逾期、还款计划等。 至 2019 年末,公司对外借款本金余额 39.73 亿元,其中已逾期 19.99 亿元,未逾期 19.74 亿元。详见下表: 借款期限 是否逾 贷款人 本金余额(元) 放款日 到期日 期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12/28 2018/12/28 500,000,000.00 是 2018/7/13 90,000,000.00 是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6/16 2018/8/1 110,000,000.00 是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9/28 2018/9/28 380,107,000.00 是 2018/7/13 100,000,000.00 是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6/16 2018/8/1 180,000,000.00 是 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 2018/3/15 2018/9/21 200,000,000.00 是 江西跃启实业有限公司 2018/3/15 2018/9/21 299,900,000.00 是 2018/11/25 38,731,917.38 是 2019/5/25 40,000,000.00 是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2011/12/6 2019/11/25 40,000,000.00 是 2020/5/25 40,000,000.00 否 2020/11/25 40,000,000.00 否 11 2021/5/25 50,000,000.00 否 2021/11/25 50,000,000.00 否 2019/12/31 20,222,916.67 是 2020/5/27 35,259,722.22 否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 2017/12/27 2020/12/25 34,296,527.78 否 2020/12/25 200,000.00 否 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2016/7/26 2020/6/30-2026/6/30 568,982,496.16 否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6/12/16 2022/12/16 410,000,000.00 否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1/10 2023/1/10 550,000,000.00 否 新疆华凌工贸有限公司 2018/3/23 2021/12/31 100,000,000.00 否 浙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4/23-/10/23 长期 85,000,000.00 否 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2019/10/22 2020/10/22 10,000,000.00 否 合计 3,972,700,580.21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尚未制定具体、明确的还款计划。2020 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 与借款人开展沟通、协商,统筹制定借款人认可的、公平的、合理的具体还款计划。 事项 6、公告显示,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拟通过共益债方式筹措资金以归还占用你公司 的资金,公司业绩预计未考虑新光集团筹资不成功的影响。请结合新光集团资金筹措的具 体进展说明其可行性,并说明公司对上述资金占用的会计处理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2018 年度末,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资金占用余额 14.12 亿元,公司按照账龄分析法合计 提坏账准备 7,061.02 万元。2019 年度末,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4 亿元,增加的金额为 计提的资金利息。 对上述资金占用,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归还。控股股东虽几经努力, 但仍限于自身债务较大,无法走出困境,被迫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债务重整。2019 年 4 月 25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重整,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指定了重整管理人。管理人进场后,公司与管理人及新光集团积极探索方案, 以期解决资金占用归还事宜。 在重整方案设计过程中,新光集团提出“引进共益债借款,优先用于归还资金占用, 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的方案。该方案受到重整管理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及新 光集团债权人的关注和重视,并得到有关各方理解和支持。2019 年 11 月 23 日,新光集团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以共益债务形式新增借款方 案》。2019 年 12 月 4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对方案表决结果予以确认,并要求管 12 理人依法有序推进共益债的引进和设立。 2019 年度末,公司就有关共益债筹资进展与重整管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共 益债出资流程和现状,并经过审慎分析后认为共益债正在按计划和流程有序推进,成功可能 性较大。基于以上事实,并经对照公司减值政策,公司认为资金占用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按 预计损失法不须进行大额坏账准备补提。 公司认为,本次业绩预告,不考虑共益债筹资不成功的影响是谨慎、合理的,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