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12-1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拟聘任中兴华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0-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情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