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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12-1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司拟聘任中兴华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0-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情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黄筱调




          仇向洋




          宋建波




                                                    2020年12月11日